新华社重庆11月23日电(记者周闻韬)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公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一同环境范畴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重庆市公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不合法排放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形成荣昌区通安河严峻污染,要求其承当违法排放形成的丢失和生态修正费用29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重庆市公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述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担任人卢某为节省处置费用,于2017年1月17日联络罗某,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日子废水用罐车拉出公司随意处置,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流入荣昌区通安河,形成河水呈赤色,该事情在当地大众中反映激烈,为Ⅳ级突发环境事情。
案发后,当事人卢某和罗某分别被江津区公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尔后,重庆市公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发现,还应追查被告承当违法排放形成的丢失和生态修正费的职责,在通过诉前布告程序后,没有相关社会安排申述,遂依职权向重庆市第五中级公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公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由此发生的丢失265934.08元、生态修正费13459.2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算计294393.28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该案审理法官介绍,受理案子后,法院依法确认了由4名公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一起参加审理,及时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荣昌区环保局送达了《受理公益诉讼奉告书》,依法承受社会各界监督。该案将择期宣判。
中华慈悲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历注明“中华慈悲新闻网”的一切新闻稿件和图片著作,版权均归于中华慈悲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法运用上述著作。现已本网授权运用新闻稿件和图片著作的,应在授权范围内运用,并注明“来历:中华慈悲新闻网”。违背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查其相关法律职责。
2、凡本网注明 “来历:XXX(非中华慈悲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著作,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意图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附和其观念和对其真实性担任。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著作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络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奉告我方。
4、联络方法:中华慈悲新闻网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